执行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江苏人民出版社《行政管理学简明辞典》第105页(369字)

行政法上间接执行的一种。

指法定义务人不履行行政上义务时国家行政机关可采用课以财产上新的给付义务以促其履行原来义务的一种行政执行的方法。因该方法带有惩罚之意,故称为执行罚。

例如,一个有传染病嫌疑的人,依照有关卫生行政管理法规的规定,负有到指定医院进行健康检查的义务,他如不按时前去,国家行政机关即可依法课他以一定数量的罚款,促使他去检查。

执行罚的程序是:预先告诫法定义务人,如不按期履行义务,将处以一定数量的罚款。

届期如仍不履行义务,即可令其交纳罚款。同时仍须要求他履行法定义务。

可以多次告诫,多次处以罚款。拒交罚款者,也可按金钱给付义务的强制执行办法强制征收。

但执行罚的目的既然不是为了罚款,而是为了促使法定义务人履行义务,因此,在预先告诫之后,义务人即时履行法定义务的,也可以不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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