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文关系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江苏人民出版社《行政管理学简明辞典》第119页(386字)

发文机关与收文机关之间的关系。

这是拟写公文时所必须注意的。行文关系主要有下述几项原则:(1)逐级性。上、下级机关均应按直接隶属关系而不要超级行文,以免打乱正常的管理层次。如遇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当抄报所越过的机关。(2)一致性。拟定涉及几个部门职权的公文,主办机关要主动与有关部门会商,取得一致意见后联合行文。

联合行文的机关应当是同级机关。(3)常规性。

根据行文的常规,无隶属关系的机关之间,应使用平行文,不能使用上行文,更不能使用下行文。

(4)主次性。

要分清主送机关与抄送机关。受双重领导的单位向上级机关的请示,应写明主送机关和抄报机关,由主送机关负责答复所请示的问题;上级机关向双重领导的单位行文时,也应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5)权限性。要明确发文权限,公文内容要符合制发机关的职权范围,否则就无权威性和约束力。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