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权力执行机关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江苏人民出版社《行政管理学简明辞典》第242页(468字)

通常称为政府,即各级行政机关。

它是国家机构的核心部分。国家权力执行机关通常由政府首脑和各部部长组成。政府拥有极其广泛的权力,不同政体的国家又有不同的规定,但作为国家权力执行机关,大致享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权限:(1)执行法律,为实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而制订政令、条例或发布命令,行使委任立法权。(2)编制并向国会提出预算、决算,调节和干预经济事务。(3)处理外交事务,如通过全权委任书、大使和公使的国书、各种外交文件、决定对外政策等,内阁还有权同外国缔结条约,但需经国会承认。(4)政府重要官员的任免,具体领导各部、院、委的工作。

(5)决定大赦、特赦、减刑、免刑和恢复权利。(6)在总统制国家,总统同时是军队的最高统帅,有权处理海陆空三军的编制、训练和调遣等。

在帝国主义时期,资产阶级国家机器日益同垄断组织融合在一起,政府的权力与活动已远远超出了上述范围,特别是对经济事务的干预权日益扩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权力执行机关是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组成和职权由宪法和有关的组织法予以规定。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