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江苏人民出版社《行政管理学简明辞典》第312页(239字)

我国古代行政法的主要渊源之一。

自商鞅改法为律以后,我国就一直沿用律之称并成为以后各朝基本的法律形式。秦有《秦律》,汉有《九章律》,魏晋北朝有《魏律》、《晋律》、《北魏律》、《北齐律》、《北周律》,隋有《开皇律》和《大业律》,唐有《唐律》,明有《大明律》等。还有五代的《大周刑统》、宋的《宋刑统》、清的《大清律例》等都具有律的性质,起律的作用。我国古代律是以刑法和行政法为主要内容而诸法合体的,故律是那时行政法的主要渊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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