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分成资源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中国物资管理辞典》第77页(290字)

为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统配厂、矿生产的物资按一定比例留给统配厂、矿所在地的地方支配的物资。

分成的办法有:(1)全额分成,是以全部生产量的分成的基础;(2)超产分成,是以超产数为分成基础,只有超额完成了生产计划才能提取分成;(3)基数分成与增长分成相结合,即以报告期实际产量为基数,计划期计划产量低于或等于它的部分实行全额分成,增长部分实行增长分成。编制计划时全额分成先以计划数或去年的实际完成数核算列入计划,年末按实际结果进行结算;超产分成和增长分成应在年末按实际超产数量或增长数量进行核提,不得在年初预先提取,列入计划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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