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81页(435字)

亦称公务员、“常任文官”或“事务官”。国家依据法定方式和程序任用的,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工作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文官起源于英国,后被各国普遍仿效。各国通过制定专门法律对文官加以管理,其范围各国不尽相同。在英国,文官是指所有不与内阁共进退、一般需要经过公开竞争考试、一经择优录用无过失即可长期任职的文职人员;在法国,文官是指中央和地方行政机关中非选举、非政治任命的正式工作人员;在美国,文官是指政治任命官员除外的政府部门所有文职人员。资本主义国家文官从纵向上划分为高级文官和低级文官两类。高级文官是参与国家法案起草、政策制定及决策领导工作的官吏。低级文官指一般负责处理日常的具体行政事务的官吏,例如从事文秘、统计、电脑、邮政等行政事务的官吏,均属于低级文官。在我国,文官或公务员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公务员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两类,公务员的级别分为15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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