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中国物资管理辞典》第167页(774字)

对一项发明创造的首创者所拥有的受保护的独享权益的法律和经济管理工作。

专利管理的基本内容是根据专利法,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经过审查和批准,授予专利权,同时把申请专利的发明内容公诸于世,以利技术情报交流和技术有偿转让,推动技术进步。在实行专利保护制度的国家,一般订有专利法。

“专利”是随着商品的生产与交换的发展而派生出来的,最早出现在英国。1236年英王亨利三世曾授予波尔多一个市民制作色布15年的垄断权,实际上这就是最原始的专利雏型。

在15世纪,威尼斯共和国曾授予当时着名科学家伽利略发明的一种扬水灌溉机械以20年的专利权。1624年英国国会通过的《垄断法规》,是世界上第一个有国际意义的专利法。

为了加强国际间专利保护的合作,1883年签订了为制订各国专利法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的巴黎公约。目前参加巴黎公约的国家和地区达94个,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专利制度。中国于1950年8月由政务院颁布了《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从1950年到1956年的6年里,申请发明权和专利权的发明、请求协助研究的新技术、提出技术新构思的建议,计有1935件。经中央技术管理局审查批准的,有侯德榜的“侯氏碱法”等7项发明,授予发明权;强英才等人发明的橡族树皮制造软木,黄如瑾发明的地形绘算器,胡振燮发明的轻硬性透明胶膜网线版等三项发明,授予专利权。1963年国务院颁布《发明奖励条例》和《技术改进条例》,同时废止《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1980年1月,国务院批准了国家科委《关于我国建立专利制度的请示报告》,成立了中国专利局,开始正式筹建我国的专利工作和起草专利法。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该《专利法》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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