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危险废物运输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62页(316字)
瑞典《危险废物条例》规定:(1)在商业性活动中,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从事危险废物的道路运输:市政府或由市政府管理的机构或公司;特别许可证持有者。(2)本条例规定的许可证的申请书,应当由申请者进行商业性行为所在的郡行政委员会来审查。许可证可以适用于特殊种类或一般种类的危险废物。许可证可以附加一个特定时间期限或一直到进一步通知为止。(3)本条例规定的许可证,只发给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者:表明其所拥有、能以有利于人体健康和环境保护的方式运输废弃物的必要人员、技术和经济来源;拥有根据其他法律所要求的为其活动的许可证;保证在许可证撤消的情况下,能拥有最终处理其危险废物的可接受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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