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农业工人使用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74页(589字)
美国《迁移和季节性农业工人保护法》第31条至第32条对季节性农业工人的使用作出特别规定。按照规定,农业雇主招工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劳动地点、时间、工资或计件工价、利润分配、工人补偿和失业保险以及劳动纠纷解决方式等,对迁移农业工人,还要明确居住条件。农业工人劳动期间,其管理人员应当充分保障农业工人享有的权利。要按时支付工资,延期支付不得超过两周或半个月,还应当说明延期支付工资的理由。该法第23条规定,农业雇主按照州或联邦规定的住房标准安排迁移工人的住房。第41条规定,运送农业工人的交通工具也应当符合安全的要求。对违反规定的,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甚至追究刑事责任。该法第54条规定,受到侵害的农业工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赔偿额根据实际损害程度确定,一次可以获得500美元到50万美元的赔偿。1992年对该法第54条进行修改,规定按照州法规定获得的工人补偿,被视为《迁移和季节性农业工人保护法》上的损害赔偿。该法禁止歧视那些控诉农业工人管理人员或在诉讼中提供证据的农业工人,要求农业雇主雇佣或重新雇佣那些因控诉或在诉讼中提供证据而被解雇的工人,要求农业雇主消除对这些工人的歧视。该法第62条规定执法人员可以深入田间地里或迁移农业工人居住地进行检查,农业工人也可以请求执法人员进行检查,对不执行规定者视为违法,将对其进行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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