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危险废物丢弃禁则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63页(378字)

荷兰《环境管理法》第10.31条规定,任何将危险废物转运给另一人士应通知省里指定的机构他准备丢弃废物的下列详细情况:(1)运送的时间;(2)转运废物人士的姓名和地址;(3)有关废物通常的分类名称和数量;(4)废物转运使用的方式和地点;(5)处理废物时计划使用的方法;(6)如果转运废物是通过另一个从事转运废物的机构实施,计划转运的双方的姓名和地址。第10.33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接收危险废物的人在每次的转运到达他处以后,必须通知省里指定的机构有关他接收的废物的如下情况:(1)转运的日期;(2)接收废物人士的姓名和地址;(3)有关废物通常的分类名称和数量;(4)废物转运使用的方式和地点;(5)处理废物时计划使用的方法;(6)如果转运废物是通过另一个从事转运废物的机构实施,计划转运的双方的姓名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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