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供应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中国物资管理辞典》第182页(486字)

供需双方通过签订长期供货合同或协议,将供需关系固定下来的供应方式。

计划分配物资供需间定点供应关系的建立,由上级物资和生产主管机构进行组织;非计划分配物资则由供需双方直接协商确定。定点供需双方可以是生产企业与生产企业,也可以是生产企业与物资企业。

由于供需双方签订了长期合同,解决了一般订货短期合同间断性与供应、生产连续性的矛盾,因而定点供应具有许多优点:供需衔接紧密,有利于双方生产的计划性和稳定性;促进按需定生和对路供应;节约运输力,减少流通费用,降低物资库存和成品库存水平;简化物资分配和供需衔接的组织工作,等等。但采用这种供应方式,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1)供需双方生产方向比较固定,产品定型;(2)供需双方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稳定;(3)需用量较大且较为稳定,一般要达到订货限额和发货限额。

凡不具备上列条件,不适于生产企业与生产企业直接建立定点供应关系的,生产企业可以与物资企业建立定点供应关系。定点供应有定点不定量(供应数量每年确定)和定点定量两种形式,后一种形式更有利于供需的紧密衔接。

定点供应的期限多为三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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