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企业经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中国物资管理辞典》第263页(607字)

物资企业负责人和企业法定代表人。

物资企业建立以经理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后,经理处于企业的中心地位,对企业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负有全面责任。经理领导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1)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决定或者报请审查批准企业的各项计划;(2)决定企业行政机构的设置;(3)提请政府主管部门任免或者聘任、解聘副厂级行政领导干部。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4)任免或者聘任、解聘企业中层行政领导干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5)提出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和重要的规章制度,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同意。

提出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的建议,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6)依法奖惩职工。经理必须依靠职工群众履行企业法规定的企业的各项义务,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和其他群众组织的工作,执行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

经理的产生,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的情况决定采取下列一种方式:(1)政府主管部门委任或者招聘;(2)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经理应具备的品质:具有正确的经营思想和强烈的事业心,是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模范;具有开拓精神,大公无私,为人正派;精通业务,有较强的工作能力、指挥能力、组织能力、决策能力和应变能力;有良好的民主作风,善于倾听群众意见,关心群众利益;有干劲,有胆略,有魄力,赏罚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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