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无承付结算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中国物资管理辞典》第306页(276字)

同城结算的一种。

收付款单位按照事先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在收款单位委托银行收款时,不需经付款单位承付,由银行主动将款项从付款单位帐户划入收款单位帐户的一种结算方式。它适用于具有固定计费标准的款项结算。

如公用事业单位向物资企业收取的自来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公房租金等的结算;医院向企业收取的医药费的结算;物资储运企业、物资租赁企业向用户收取的储运费、租赁费的结算等。由于这种结算方式无须经付款单位承付即可由开户银行支付,所以它不能用于商品、物资交易的结算、单位之间未签订合同(或协议)的款项结算。

上一篇:票汇结算 下一篇:委托银行付款结算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