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中国物资管理辞典》第327页(318字)

根据我国现阶段国家重点建设的需要,从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事业等单位的预算外资金中按15%征集的用于能源交通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

198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及其有关文件规定:一切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地方政府的各项预算外资金,以及这些单位所管的城镇集体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都应缴纳这项基金。对于不宜减少的预算外资金,免予征集这项基金,主要包括:地方财政的农(牧)业税附加;中、小学校的学杂费及勤工俭学收入;国营企业的大修理基金;国营石油企业的油田维护费;林业部门的育林基金;民政部门所管的社会福利企事业收入;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包干结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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