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减让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中国物资管理辞典》第646页(353字)

国与国之间相互削减关税。

其主要形式有:直接降低关税税率;降低普通税率,缩小其与优惠税率之间的差距;在规定期间内不提高现行税率,或不提高到规定水平以上;免税进口商品不改为应纳税商品等等。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一直到70年代末,关税减让是反对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内容。

《关税和贸易总协定》成员国至1979年已举行了七次减税谈判;其中第五次谈判,即“狄回合”达成协议,工业品进口税降低20%;第六次谈判,即“肯尼迪回合”达成协议,工业品进口税平均削减35%;第七次谈判,即“东京回合”达成协议,工业品进口税削减25-33%。

关税减让名义上是互利的,但由于发达国家的出口量大,且主要出口工业品,而发展中国家出口量小,且主要出口初级产品,实际上受惠最多的还是发达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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