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中国物资管理辞典》第684页(952字)

调整生产资料流通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家用于生产和建设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设备等,从生产领域转到生产消费领域的整个过程(包括物资计划、分配、供应、协作、仓储管理等各个流通环节)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都是物资法调整的对象。这种经济关系,涉及到国家物资管理部门、生产生产资料和经营生产资料的企业以及消费生产资料的单位等各个方面。

物资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物资管理部门的性质任务、机构设施、职权划分和法律地位;生产资料的生产单位、经营单位和消费单位在产、供、运、销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权利和义务,等等。新中国成立以来,为适应各个时期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曾发布过一些有关物资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例如1950年3月10日政务院通过的《全国仓库物资清理调配的决定》、1958年9月24日国务院通过的《关于改进物资分配制度的几项规定》,等等。这些规范性文件是新中国最早的物资管理法规,其主要内容是统一全国的物资调拨,扩大物资交流,集中物资力量加速社会主义建设。1963年,经过经济调整,国务院和国家经委连续发布了关于物资管理体制和调整物资供应关系方面的规定,对于明确物资管理工作性质、任务,维护物资管理工作秩序等,均起了很大作用。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务院与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和国家物资局等国家机关,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就物资管理体制,物资分配、供应、协作、服务网点设施以及物资储备质量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先后发布了一些办法和规章制度,例如国家物资总局发布的《统配物资分配办法》(1979年3月),国家物资总局发布的《物资企业经济核算工作试行办法》(1982年3月),国家计委、国家物资总局发布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物资配套承包供应办法(试行)》,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物资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布的《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重点项目物资计划、供应和管理办法》(1983年11月),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家物资局发布的《基本建设材料承包供应办法》(1984年11月)等等,开始改革过于集中的管理体制,改进物资分配、供应方法,增加流通渠道,加速物资周转,保证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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