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设立登记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中国物资管理辞典》第695页(609字)

法人成立的一种必要程序。

依法须经法人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后,从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一般说,除国家机关和其它依法不需要登记的组织外,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都必须依法进行登记,方能取得法人资格。我国企业法人设立登记的法律依据有《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1982年国务院发布)、《公司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985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依照规定,公司登记管理的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除全国性公司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登记外,其它公司均向公司所在地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核准进行登记,领得营业执照,才能从事法人的活动。工商企业或公司申请登记时,必须提交下列文件或文件副本:(1)公司筹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登记书;(2)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集体所有制的公司,可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3)公司章程;(4)财政部门、银行或主管机关出具的资信证明;(5)公司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和身份证明和公司场所。企业或公司在申请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虚报或谎报注册资金和公司负责人身份以及其它登记事项,或者伪造其它文件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具体情况依法给予批评教育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警告与罚款,或者勒令其停业或停办,吊销筹建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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