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中国物资管理辞典》第705页(638字)

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的法律特征是:(1)债的主体是特定的,即在特定的债权人和特定的债务人之间发生债的法律关系。

(2)体现债的内容的债权与债务是互为条件、互相制约的,债权人的权利就是债务人的义务。(3)物、非物质财富以及一定的行为或不行为均可作为债的法律关系的客体。这些特征使债权制度与物权制度相区别。债可因签订合同而发生合同之债,也可因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行为而产生债的关系。

债的种类主要有:(1)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前者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均为一个人的债;后者指债权人或债务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债。(2)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前者指在多数人之债中多数债权人或债务人各自按一定的份额享有债权或承担债务的债;后者指多数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个债权人对于他们的债权有全部受偿的权利,或多数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个债务人对于他们的债务负有全部履行的义务。

(3)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前者指债的内容明确限定,当事人无可选择;后者指债的内容规定了几种可供选择的行为,由债权人或债务人依据自己的需要进行选择。

如依据《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在供方所供产品不符合合同规定或不能利用时,需方可根据产品缺陷的具体情况,在修理、调换或退货三种行为中选择其一要求供方履行。债的法律关系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和法律规定履行债务,否则,债务人依法承担不履行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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