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中国物资管理辞典》第716页(728字)
出卖人将出卖财产交付买受人所有,而买受人接受此项财产并支付约定的价款的协议。
买卖合同是商品交换的典型的法律形式,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由出卖人将出卖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是买卖合同的最主要特征和最基本的法律后果。由于国家所有权的特点,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的买卖合同,所转移的不是财产所有权,而是经营权。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是买卖合同与租赁合同、使用借贷合同的根本区别,后两种合同只是当事人一方将财产使用权交给他方暂时使用,不发生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法律后果。
(2)在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是相互对应的。
这一特征使买卖合同和赠与合同相区别,赠与合同虽也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但赠与人和受赠人都是单方面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3)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这一特征使其与使用借贷等合同相区别,使用借贷、无偿委托及不付利息的借贷等合同是依无偿原则而成立的,受益人无须向对方支付货币或给予其它补偿。
(4)通常买卖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即自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意思表示达成协议时起成立并产生法律效力。这使它与运输、保管、借贷等实践合同相区别。
因为这些合同的成立时间并不是双方达成协议之时,而是以标的物交付之时为准。随着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作为商品交换的典型的法律形式的买卖合同,将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生活中广泛运用。
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应当是依法可以流通交换的物质资料和非物质财富,其中包括生活资料、生产资料、知识产权等。由于买卖合同十分重要,世界各国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都占首要地位;有的国家还制定有专门的关于货物买卖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把买卖合同包括在购销合同中,适用购销合同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