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营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中国物资管理辞典》第721页(566字)

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为组成新的联合经济实体或进行横向经营联合与协作而达成的一种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根据联营各方权利、义务的不同规定了三种不同的联营形式:(1)法人型联营;(2)合伙型联营;(3)协作型联营。以上各种联营关系的建立,都是通过联营各方签订联营合同而实现的。联营合同是确立联营关系,规定联营各方权利、义务的主要依据。

联营合同的订立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或政策,坚持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

联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联营性质,联营各方出资种类、数额和比例,经营范围和方式,收益分配,债务承担,协作项目,联营期限以及联营合同的变更、解除等条款。根据联营类型的不同,联营合同的内容亦可适当增减。

联营各方的财产责任,根据联营类型的不同而有区别。法人型联营由法人对外独立承担财产责任,对内联营各方按法人章程参加盈余分配和承担亏损责任。

合伙型联营,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参加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联营各方对联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协作型联营,实属法人之间的一种比较固定的合同关系,联营各方按照合同的约定独立经营,各自承担财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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