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仲裁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中国物资管理辞典》第735页(679字)
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订立或者履行发生争议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的一种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1981年12月)第五章,就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作了三条原则性规定。国务院于1983年8月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规定了经济合同的仲裁机关、仲裁的基本原则和程序、仲裁的管辖、仲裁机关的组织、仲裁机关的调解和裁决等。经济合同仲裁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
各级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两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设专职委员若干人办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根据办案需要,可聘请兼职仲裁员。
经济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因协商不成可以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另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仲裁机关不予受理。
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应递交申请书,并按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请书应写明:申诉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被诉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申请的理由和要求;证据、证人姓名和住址。
仲裁机关收到申请书受理案件后,应当先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或双方翻悔的,仲裁庭进行仲裁,作出裁决书。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决议书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即具有法律效力。
经济合同当事人申请调解或仲裁,应从其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期限的,仲裁机关一般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