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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书籍:商业大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商业大辞典》第91页(543字)

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公布。

1982年7月1日起施行。是新中国建立以来第一部比较完整、系统的经济合同基本法,是处理经济合同关系的重要准则。

对购销、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供电用电、仓库保管、财产租赁、供款、财产保险、科技协作等10项基本的经济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违约责任作了原则规定。经济合同应贯彻的原则是:1.计划为主的原则。即订立、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必须符合国家计划要求,不得违反。2.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即订立经济合同的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时,双方协议未达成前,原经济合同仍然有效;当事人一方违反经济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失。3.过错责任原则。

即在经济合同不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由当事人有过错的一方或有过错的双方承担应负的责任;如是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的过错,则由这些机关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还对经济合同发生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起诉等作了具体规定。

该法运用于法人之间签订的经济合同。个体经营户、农民同法人之间签订的经济合同,亦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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