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书籍:商业大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商业大辞典》第92页(364字)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同年7月8日公布施行。
主要内容: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我国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原则,经我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我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经批准后,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或撤换。合营各方按注册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合营者的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合营各方发生纠纷,董事会不能协商解决时,由我国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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