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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合同鉴证的暂行规定

书籍:商业大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商业大辞典》第96页(356字)

1985年8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

主要内容:经济合同鉴证实行自愿原则,由双方当事人提出申请,由合同鉴证地或履行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对如下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1.签订经济合同的当事人是否合格,是否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当事人的意思是否表示真实;3.经济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计划要求;4.主要条款的内容是否完备,文字表述是否准确,合同的签订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对符合签证条件的,予以鉴证;否则不予鉴证。经济合同鉴证的范围,包括法人之间、公民之间、法人与公民之间订立的商品购销、加工承揽、物资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建设工程承包、科技协作、联合经营合同等。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经济合同鉴证,按规定向申请鉴证的当事人收取鉴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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