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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系统内审计工作试行办法

书籍:商业大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商业大辞典》第109页(560字)

1986年5月23日商业部颁发试行。

主要规定:商业部系统县(市)级以上(包括县级)的各级主管部门和大中型企业、事业以及基本建设单位要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县级以下审计业务少的部门和小型企业、事业以及基本建设单位可以设置专业审计人员。商业内部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在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在同级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下,独立行使内部审计权。根据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审计机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经营管理活动,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果等实际,开展经常性的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有权参加本部门、本单位和被审单位的有关会议;有权要求本部门、本单位的各职能部门及所属单位及时提供有关计划、预算、决算、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以及有关文件、资料;有权采取不同形式向有关部门、单位或人员查证核实审计事项,取得或证实审计证明材料;有权对违反财经纪律事项以及不正当的收支和业务活动,提出立即制止、纠正、改进管理的建议;有权在必要时采取封存帐册,冻结资财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有权对现行的不完善和不符合实际的制度,提出补充、修改和废止的建议。

《试行办法》还对商业内部审计工作原则、审计程序和审计人员的任免与奖惩等,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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