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50页(875字)

关于直接选举问题的法律。1983年3月5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若干规定》共10条,对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作了一系列具体规定。其主要内容是:①关于选举委员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命。选举委员会的职责是: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进行选民登记,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做出决定;划分选举本级人大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规定选举日期;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②关于被羁押人员参加选举问题。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正在被劳动教养的;正在受拘留处罚的。上述人员参加选举,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或者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其他选民代为投票。被判处拘役、受拘留处罚或被劳动教养的人也可以在选举日回原选区参加选举。因反革命案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③关于选区。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1至3名代表划分。选民在选举期间临时在外地劳动、工作或居住,不能回原选区参加选举的,经原居住地的选举委员会认可,可以书面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其他选民在原选区代为投票。选民实际上已经迁居外地但是没有转出户口的,在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的证明后,可以在现居住地的选区参加选举。④关于提名代表候选人。每一选民和其他选民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名额,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推荐的代表候选人都应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选举委员会不得调换或增减。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经过预选确定的,按得票多少的顺序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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