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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法

书籍:商业大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商业大辞典》第497页(616字)

政府管理食盐产制运销的制度、盐政法令和则例。

各国盐法各异,有行专卖制,有行征税制,有行无税制。中国盐法起源很早。《周礼》记载有掌盐政之官,名“盐人”。春秋战国时,设官征收盐税。

《管子》主张“官山海”,实行盐专卖。汉武帝立盐法,实行官营,禁止私营。东汉又设官征税。从东汉到北朝,专卖制和征税制常更迭采用。

隋开皇三年(公元583年)至唐开元前期(公元722年)规定征收盐税,乾元元年(公元758年)盐铁使节王琦行榷盐法,宝应元年(公元762年)盐铁使刘晏继续推行。宋、元、明时期继承唐制,具体办法则时有变更。有时任人产制,官府收购,转售商人运销;有时官府收购后,划分运销地区,官商各在一定地区运销。宋初行折中法,给予商人输送粮草至边塞或京都换取茶、盐的运销权利。

庆历八年(公元1048年),废折中法,行盐钞法,盐商凭盐钞运销食盐。政和三年(公元1113年),引法代替钞法,此后历代基本沿袭引法。

明初洪武三年(公元1370年)又仿宋折中法行开中法。万历时改行纲法,由列名纲册有专利权的盐商自行赴场向灶户购盐运销。

清承明制,食盐为封建政府和专利商人共同垄断。道光年间,虽在两淮盐区一度行票法,取消盐商专利,不久又恢复专商制度。

辛亥革命后,宣称就场征税,任人买卖,但未实行。国民党政府1942年1月改行盐专卖;1945年2月又改就场就仓征税,运销归于民营,实际上盐的生产运销,仍为官府把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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