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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税

书籍:商业大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商业大辞典》第497页(383字)

也称“盐课”。

政府对食盐产制运销所征的税。盐税为我国历代政府的主要财政收入之一。战国时秦已设官征税,但盐税名称始见于《后汉书·百官志》。除隋开皇三年至唐开元间(公元583-712年)以外,历代均征收盐税,情况各有不同。宋代盐户的盐丁领取工本,替官制盐,按丁交官,称为盐课。后行引法,又向盐商发引收钱(粮)。

到元代,官府卖引给商人,令商人赴场或就仓支盐,所缴引价也称盐课。盐户所缴税课常改称灶课。明代仍沿前制。

清代盐课分为三种:向盐户征收的,称灶课;向运销商人征收的,称引课,因引课为盐的主要项目,又常称为正课;各项附加税和其他苛捐、规费等,则统称杂课。

咸丰以后,又另征盐厘。1913年,北洋政府以盐税抵借外债,从此盐税收入抵债后的余款,称盐余。

1932年,国民党政府将盐务范围内的各种土地租课(包括灶课)归并为场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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