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渔获共济储金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74页(202字)
日本《渔业灾害补偿法》第112条规定:(1)渔获共济的纯共济储金率,根据对象渔业的类别或种类及农林水产大臣规定的区分危险程度的必要事项,在不超过有关下款危险等级的基准共济储金率的范围内,为组合在共济规程中规定的比例。(2)对渔获共济,农林水产大臣要根据渔业的类别或种类及其他前款农林水产大臣规定的事项,区分危险等级,并按其不同等级,制定基准共济储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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