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渔业共济事业内容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73页(265字)
日本《渔业灾害补偿法》第78条规定:(1)渔获共济是被共济者及其成员所经营的渔业,在共济责任期间,作业所获的渔获金额或其成员的渔获金额的合计额达不到共济限度金额时,对被共济者或其成员的损失,提供共济金的事业。(2)养殖共济是被共济者或其成员经营的养殖业有关的水产动植物或有关该养殖水产动植物的养殖设施,在养殖或使用中出现流失或损坏等情况时,对被共济者或其成员的损失,提供共济金的事业。(3)渔具共济是被共济者拥有的渔具,在使用中出现损坏等情况,对被共济者的损害提供共济金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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