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渔获共济限额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74页(231字)

日本《渔业灾害补偿法》第111条规定,共济限额按各共济契约,根据政令的规定,以该被共济资格者经营的该款渔业的过去一定年份作业的渔获金额为基准,并考虑与该被共济资格者在同一渔业存在相似情况的该款渔业共济的其他被共济资格者经营该渔业的过去一定年份作业的渔获金额及该地区其他渔业情况,组合制定的数额,在不超过90%的范围内,按照该被共济资格者经营的该渔业所属的渔业类别或种类,乘上农林水产省令规定的比例后所得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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