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统购统销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商业大辞典》第614页(718字)
粮食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简称。
新中国建立后的头三年,国家只征收公粮,没有实行粮食统购统销。随着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粮食需要量增加,同粮食来源之间产生了矛盾。为了保证城市、工矿区、农村经济作物区和缺粮地区的粮食供应,保证军粮供应,稳定市场物价,中共中央于1953年10月16日作出《关于实行粮食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决议》。政务院于1953年11月23日发布《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命令》。
主要内容:1.在农村向余粮户实行粮食计划收购(简称统购)的政策;2.对城市人民和农村缺粮人民实行粮食计划供应(简称统销)的政策;3.实行由国家严格控制粮食市场,对私营粮食工商业进行严格管理并严禁私商自由经营粮食的政策;4.实行在中央统一管理下,由中央与地方分工负责的粮食管理政策。1955年8月,国务院发布《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和《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使粮食统购统销制度日趋完善。1965年国家为了稳定农民负担,决定采用一定三年的办法,把征购任务稳定下来。1971年将征购任务改为一定五年。
1983年1月,中共中央决定调整农副产品购销政策,规定粮食完成统购任务后,允许多渠道经营。
国营商业积极开展议购议销业务,参与市场调节。
供销社和农村其他合作商业组织,可以灵活购销,农民也可以进城或出县、出省经营。1984年7月,国家规定粮食统购只管稻谷、小麦、玉米。
同年9月,国家规定,贫困地区不再实行粮食统购,改为自由购销。1985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确定从当年起,取消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实行了30多年的粮食统购制度得到了根本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