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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征购

书籍:商业大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商业大辞典》第615页(700字)

国家向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征收公粮和统购余粮的简称。

公粮是国家向农民征收的农业税。统购是国家按规定价格向生产单位的计划收购。

粮食征购对象是农村有余粮的农户(农业生产合作社、人民公社生产队)和农场。

粮食征购是从1953年起实行的。原因是:随着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粮食需要量增加,但来源不足。用自由收购的办法,解决不了需要与来源的矛盾,因而不得不用征购的办法。

粮食征购计划由国家确定,是指令性计划。完成国家下达的征购计划,是生产单位应尽的义务。分配给生产单位的征购任务,依据其常年产量确定,正常年景,生产单位应按时、按质、按量、按品种完成。

粮食增产,国家相应增购(超购);粮食减产,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购任务可以减、缓、免。从1953年到1964年,粮食征购计划根据国家需要和农业丰歉情况,一年一定。1965年,国家为了稳定农民负担,确定采用一定三年的办法,把征购任务稳定下来。

1971年实行征购任务一定五年。在实行“一定三年”、“一定五年”的情况下,粮食征购在统购计划中称作征购基数。

国家收购征购基数内的粮食,公粮部分,由粮食部门与财政部门结算价款;统购部分,由粮食部门按统购价格与生产单位结算价款。

国家收购征购基数以外的粮食,给以加价和物资奖励。粮食征购基数非经国务院批准,不得调整。粮食征购要兼顾国家和农民两个方面的需要,及时收购,同时安排。

既要保证国家掌握足够的粮源,又要安排好生产者的口粮、种子和饲料用粮,不能购过头粮。粮食征购结算价款时,按先征后购的顺序进行,不完成征收任务的,不能结付统购价款。

1985年,国家取消粮食统购,实行合同定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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