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是转移所有权的行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175页(1278字)

在香港,买卖是指卖方向买方转让或同意转让货物所有权,买方向卖方支付一定金钱代价的行为。

在买卖过程中,卖方不仅要把实际的货物转移给买方,更重要的是要将货物的所有权有效转移给买方。卖方要保证自己对货物享有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也就是说,卖方所出售的货物,必须是卖方自己享有所有权的货物。如果卖方出售的货物是第三者拥有的货物,那么买方因此而受到的一切损害,应当由卖方来负责。只有这样,才能使得买方能够安稳而有效地占有、使用和处分货物,而不受其他人的干扰。

香港的货物买卖,包括“实际买卖”和“办议买卖”。实际买卖是指,卖方在订立买卖合同的同时,就将货物所有权移交给买方;协议买卖是指,卖方在订约后的某个时期,才把货物所有权移交给买方。划分两者的依据是卖方将所有权转移给买方的时间是在订约的当时还是在订约后的一段时间,而其实质内容——转移货物的所有权都是相同的。

除了实际买卖和协议买卖之外,香港的货物买卖还包括以货易货、分期付款购物以及拍卖等三种特殊的方式。以货易货买卖是指一部分以货物为代价,一部分则以货币为代价的买卖。而纯粹的货物之间的交换,只要不违反有关法律,并且通过相应的合同,就可以进行。分期付款购物是指买方通过几次付款,才取得货物所有权的一种特殊的货物买卖方式。在香港一般只须订立分期付款购物的租买合同即可。在租买合同中,货主是卖方,但分期付款人则被称为租用人。租用人除了取得对货物的占有权和使用权外,还享有选择权——选择是否购买该物的权利。租用人不一定最终成为买方,只有选择了购买该物,取得该物的所有权,才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货物买卖。而拍卖则是在规定的时间与场所,按照一定的规则,由拍卖人把现货逐批逐件地通过由买者公开竞购的方法出售给叫价最高的买主的一种特殊的货物买卖方式。

然而,无论具体采用何种方式,它们包含的实质含义都有着共同之处,即卖方将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使买方获得对货物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而买方支付一定的金钱或实物的对价以取得货物所有权。

在香港,规范货物买卖的重要法规是《售卖商品条例》(Sales of Goods Ordinance)。它是1896年制订的,至今已作过多次修改。此外,香港因袭英国法的传统,判例等普通法也在货物买卖关系的调整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在香港,货物买卖是最普遍、最重要的经济活动。由于其自由港的位置,不仅港内贸易发达,其对外贸易也令世人瞩目。在对外贸易中,香港奉行传统的自由贸易政策,并参加了一些国际公约、协定以及国际惯例,例如《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现为《世界贸易组织》)、《多种纤维协定》、《1932年华沙-津规则》及《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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