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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粮供应

书籍:商业大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商业大辞典》第634页(482字)

国家对粮食生产单位所缺种子的供应。

1958年5月,粮食部、农业部提出由生产队“自繁、自选、自留、自用、辅之以国家粮食部门调剂”的“四自一辅”方针。随着农业生产条件的改善,科学种田水平的提高,杂交种子的推广,以生产队种子田为基础的自然、自留、自用越来越不适应粮食生产的需要。1970年以后,生产大队、人民公社或县建立了种子生产基地,专业生产、保管和供应种子。1978年,国务院批转了农林部提出的实现种子建设现代化的要求,规定种子生产专业化、加工机械化、质量标准化、品种布局区域化、有计划组织供种的“四化一供”方针,并确定由农业部门的种子公司统一经营良种。

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普遍推广以后,农民需要良种,由种子公司串换;灾区农户缺乏种子,由粮食部门调剂;重灾区农户缺种子,由粮食部门供应。为防止病虫害传播,种子粮需由种子部门检疫。有病虫害的,不准作为种子粮供应给农户。种子粮供应是农业和粮食部门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一项工作,既要保证供应,又要注意经济核算,防止因调拨和供应不合理而造成损失浪费、种子混杂和不合需要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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