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经济犯罪活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现代思想政治工作辞典》第149页(1094字)

中国社会主义新时期在经济领域中开展的同各种严重犯罪活动的斗争。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由于党中央和国务院实行改革、开放、搞活的政策,经济建设取得显着成就,人民生活得到明显的改善,党风和社会风气有所好转。但是,各种经济犯罪活动有明显增加,在少数地区、少数人员中还达到了相当猖獗的程度。为了扫除障碍,有效地发展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保卫社会主义制度和人民的利益,中共中央于1982年1月发出了《紧急通知》,提出:对一些干部甚至担负一定领导职务的干部的极端严重的走私贩私的犯罪行为,“必须依法逮捕,加以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有的特大案件的处理结果还要登报”。2月,党中央召开了广东、福建两省座谈会,批转了座谈会纪要。

要求全国各地根据《纪要》精神,结合实际,进一步开展打击经济领域中违法犯罪活动的斗争。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

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指出:“在这个斗争中,一方面态度要坚决,打击要有力;另一方面,重点要明确,步骤要稳妥,工作要做细”。惩处的对象是走私贩私、投机倒把为常业的,走私贩私、投机倒把数额巨大的,或其集团的首要分子;惯窃、惯骗,或者盗窃、诈骗、抢夺公共财物数额巨大的人员。

对于虽不是严重破坏经济、扰乱城乡市场管理、妨害国家物资购销和损害人民利益的人,也要查明情况,依法处理。对带有一定群众性的轻微违法案件,也应适当处理。一般地说,对待这些问题以进行教育和改进管理制度为主。

对于企业关系中的一些不正之风,除少数已经构成严重犯罪者外,一般也要在加强教育和改善管理的过程中解决。总之,要集中力量抓紧处理大案要案,并且着重整顿党的组织、干部作风和严密各项管理制度。打击经济领域中的严重犯罪活动,一定要掌握政策界限,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划清工作失误同违法犯罪的界限,经济上的不正之风同经济犯罪的界限,走私贩私、贪污受贿、投机诈骗同由于某些制度、办法不完善而发生的问题的界限。在判定罪责时,要划清个人贪污同化大公为小公的界限。

打击经济领域中的严重犯罪活动,不搞群众运动,不允许搞逼、供、信和株连无辜亲友。对犯罪分子实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原则。经济领域中的严重犯罪活动,腐蚀我们党的干部队伍,毒化人们的思想,污染社会风气,破坏经济建设,妨碍改革、开放、搞活经济政策的正确执行,影响社会安定。打击经济犯罪活动,是中国社会主义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阶级斗争在经济领域中的重要表现。

由于中国特定的历史环境和条件,这场斗争必然是长期的、持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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