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纳与演绎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现代思想政治工作辞典》第150页(615字)

两种相对的推理和认识事物的方法。

归纳,又叫归纳法,是从个别到一般的思维方法;演绎,又称演绎法,是从一般到个别的思维方法。归纳和演绎是两种逻辑行程相对的思维方法。

归纳是演绎的基础,它所归纳出来的一般原则为演绎提供前提:演绎是归纳的指导,它决定着归纳什么、怎么归纳、为什么要归纳等归纳的方向和目的,同时又能论证和补充归纳所得出的结论。

归纳和演绎反映了客观事物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对立统一关系。归纳和演绎是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第一次提出来的,他说:“归纳法是从个别到一般的推理。”把演绎称为“三段论”,认为归纳不如三段论优越。17世纪英国唯物主义哲学家弗兰西斯·培根进行了深入研究,但他片面地强调归纳而忽视演绎。19世纪英国经验主义哲学家走向归纳万能论。唯理论者相反,把演绎提到第一的地位,忽视归纳法的作用。这两种观点都割裂了二者的辩证统一关系,把它们绝对对立起来。恩格斯指出:“归纳和演绎,正如分析和综合一样,是必然相互联系着的。不应当牺牲一个而把另一个捧到天上去,应当……注意它们的相互联系、它们的相互补充”(《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548页)。

思想政治工作者要做好工作,就要注意它们的相互联系,相互补充,注意从某些个别人、个别事中归纳出一般经验或问题,以指导面上工作;又要注意在一般原则指导下去具体分析、处理个别问题。不能只用归纳法丢掉演绎法,也不能只用演绎法丢掉归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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