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现代思想政治工作辞典》第249页(502字)

行政制裁的一种。

根据法律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对犯有轻微违法失职行为,尚不够刑事处分或违反内务纪律的所属人员所采取的一种制裁,有时也称纪律处分。必须是享有这种处分权的主管部门或领导人,才有权作出决定。中国1957年公布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凡是违反国家的政策、法律和政府的决议、命令、规章、制度的;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不服从上级决议、命令、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的;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拨弄是非、破坏团结的;丧失立场,包庇坏人的;贪污盗窃国家财产的;浪费国家资财、损害公共财物的,滥用职权,侵犯人民群众利益,损害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关系的;泄露国家机密的;腐化堕落、损害国家机关威信的;以及其他违反国家纪律的行为,如果没有构成犯罪,就属于违法失职行为,要受到行政纪律处分。行政纪律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八种。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审批手续,并允许受处分的人进行申辩,慎重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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