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现代思想政治工作辞典》第254页(453字)

1986年9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关于企业领导体制改革的三个法律性文件之一。

全文共7章29条。分别规定了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组织制度,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的关系,职工代表的产生及其权利和义务,车间、班组的民主管理等。

制定该条例是为了保障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力,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办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发展社会主义经济。

实行民主管理,保障职工在企业中的主人翁地位,是社会主义企业区别于资本主义企业的本质特征之一,是适应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企业领导体制的需要,也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

实行厂长负责制后,职工群众当家做主的民主权利主要表现在参与企业的决策、管理和监督干部。为了保证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了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同时,还规定职工代表大会要推选一定数量的职工代表参加企业管理委员会,这是职工参与企业决策,加强民主管理的一种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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