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统一祖国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现代思想政治工作辞典》第406页(698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解决台湾问题的方针。
197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告台湾同胞书》中提出。1981年9月30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32周年国庆前夕和辛亥革命70周年纪念日即将来临之际,叶剑英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的名义,向新华社记者发表谈话,进一步阐明了中国政府关于和平统一的9条方针政策。
这就是:“(1)为了尽早结束中华民族陷于分裂的不幸局面,我们建议举行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国民党两党对等谈判,实行第三次合作,共同完成祖国统一大业。双方可先派人接触,充分交换意见。
(2)海峡两岸各族人民迫切希望互通音讯,亲人团聚,开展贸易,增进了解。我们建议双方共同为通邮、通商、通航、探亲、旅游以及开展艺术、文化、体育交流提供方便,达成有关协议。
(3)国家实现统一后,台湾可作为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并可保留军队。中央政府不干预台湾地方事务。
(4)台湾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同外国的经济、文化关系不变。私人财产、房屋、土地、企业所有权、合法继承权和外国投资不受侵犯。
(5)台湾当局和各界代表人士,可担任全国性政治机构的领导职务,参与国家管理。(6)台湾地方财政遇有困难时,可由中央政府酌情补助。
(7)台湾各族人民、各界人士愿回祖国大陆定居者,保证妥善安排,不受歧视,来去自由。(8)欢迎台湾工商界人士回祖国大陆投资,兴办各种经济事业,保证其合法权益和利润。
(9)统一祖国,人人有责。
我们热诚欢迎台湾各族人民、各界人士,民众团体通过各种渠道,采取各种方式提供建议,共商国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