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关系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现代思想政治工作辞典》第487页(566字)

狭义的思想关系指“思想的社会关系”即意识形态诸形式之间,意识形态同与之相适应的政治法律制度和设施之间的关系(也包括不同意识形态之间的关系)。

这里说的意识是社会关系的意识,而不是其他什么关系的意识。诸形式指的是法律、政治、道德、宗教、艺术、哲学等。

广义的思想关系指社会生活、政治生活中各种不同思想、理论观点、学说之间的相互联系、对立和斗争等关系。人们思想上的矛盾和斗争,一方面是政治、经济斗争的反映,另一方面受不同意识形态之间、同一意识形态不同观点之间矛盾斗争的影响和制约。

思想的社会关系与物质的社会关系紧密相联。物质的社会关系是指不通过人们意识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人们在交换产品时彼此发生的交换关系属于生产关系。由于思想意识归根结底是由物质决定的,所以思想关系归根结底是物质关系的反映。一个变革时代的思想意识必须从物质生活的矛盾中,从生产条件和生产能力之间的冲突中去解释。

不研究物质的社会关系,就很难认清思想关系的本质。列宁指出:“当他们还局限于思想的社会关系(即通过人们的意识而形成的关系)时,始终不能发现各国社会现象中的重复性和常规性,他们的科学至多不过是记载这些现象,收集素材”(《列宁选集》第1卷第8页)。

思想政治工作就是通过调整人们之间的思想关系,来调整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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