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水质污染控制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74页(214字)
日本《水质污染防治法》第2章排放的控制中规定:环境厅长官为防治公共水域的水质污染,必要时可建议有关都道府县自行制定其污水标准;排放污水或废液的排放人在修建特定设施前,必须按照总理府命令的规定,向都道府县知事申报本法规定的事项;工厂或企业排放污水的排放人不得排放不符合排放点污水标准的污水;都道府县知事认定污水不符合该特定企业排放点的污水标准时,可命令其改进或暂停排放此项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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