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现代思想政治工作辞典》第571页(503字)

剥削阶级国家法律上允许统治者个人、阶层或社会集团在经济、政治和其他方面享有的特殊的权利。

它反映了对立阶级之间的不平等和同一阶级内部存在的等级的不平等。如在封建社会里,封建统治阶级明文规定,他们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享有特权。

皇帝有至高无上的权力,皇室成员和贵族均按封建等级制度加官进爵,封户封地,犯了法,可以“刑不上大夫”。在资本主义社会里,权力是由财产状况决定的。

虽然在《宪法》中宣布废除封建特权和等级制度,标榜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由于生产资料掌握在资本家手里,他们仍然享受着劳动人民所不可能有的种种权利。在这个金钱万能的社会里,工人阶级只能忍受经济剥削和政治压迫,而资产阶级实际上享受种种特权。社会主义社会,由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劳动人民成了社会的主人,这就从根本上铲除了产生特殊权利的经济根源。然而由于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和外来的剥削阶级思想影响以及国家制度中某些环节的缺陷,社会主义国家也有一些人违反政策、法律、制度,为个人或小团体谋私利的现象。这种利用职权搞特权,同社会主义制度是格格不入的,是党和政府历来反对的,是剥削阶级特权思想的反映。

上一篇:积极引导原则 下一篇:特殊化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