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领导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现代思想政治工作辞典》第637页(399字)

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之一。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十条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党的委员会民主讨论,作出决定。“根据这一原则,领导班子讨论重大问题做出决定时,少数必须服从多数,党委书记在党委会中也只有一票的权力,不能个人独断专行,这体现了领导班子内部的民主化制度。少数人的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领导反映,但在行动上要执行党委会决议。

既要坚持集体领导又要有个人分工负责。

绝不能集体领导,无人负责。这一原则也是其他群团组织的领导原则。但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中要实行厂长负责制,厂长要按照党和国家的政策对企业实行统一领导全面负责,厂长在企业中处于中心地位,起中心的作用。这是现代企业社会化大生产和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是当前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

不能用集体领导原则否定厂长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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