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76页(294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关于1978年《宪法》的修改决定。1979年7月1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决议》对1978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作了以下四个方面的修正:①增加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②将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③将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改为由选民直接选举(过去是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间接选举)。④将上级人民检察院同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关系由监督改为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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