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湖沼污染负荷削减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01页(497字)

日本1991年《湖沼水质保护特别措施法》规定:(1)因人口和产业的集中、生活和产业活动的排放水大量地流入指定湖沼,仅以《水质污染防止法》规定的措施,难以确保水质环境标准并且被政令认定下来的指定湖沼(以下称总量削减指定湖沼),为防止政令确定的项目有关的水质污染,对于和总量削减指定湖沼有关的指定地域,都道府县知事要在该总量削减指定湖沼水质保护计划中确定与削减污染负荷总量相关的计划。(2)在湖沼总量削减计划中,要规定该总量削减指定地区的削减目标、目标年度、实现目标的途径以及其他与消减污染负荷总量有关的必要事项。在这种情况下,消减目标要按照《水质污染防止法》予以确定。(3)被认定为符合第一项规定主要内容的湖沼,都道府县知事要向内阁总理大臣申述将其确定为总量削减指定湖沼的立案宗旨。(4)内阁总理大臣在制定第一项的总量削减指定湖沼的政令或变更、废止政令立案时,必须听取管辖与该指定湖沼有关的指定地区的都道府县知事(提出前项的申述的都道府县知事除外)的意见。(5)都道府县知事在提出第三项的申述或陈述前项的意见时,必须听取有关市、镇、村长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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