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顾问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6页(281字)

党的十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顾问委员会是同级党的委员会的政治上的助手和参谋,在同级党的委员会领导下,参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作。

它的成员条件,参照十三大修改过的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由同级党的委员会作出规定。它的每届任期和同级党的委员会相同。

省、自治区、直辖市顾问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和主任、副主任由它的全体会议选举,经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报中央委员会批准。它的成员可以列席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主任、副主任可以列席同级党的常务委员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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