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部干事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12页(396字)

支部委员会的史称。

1927年6月1日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规定:每一个支部公推书记一人,或公推3人组织支部干事会,隶属于区委员会,无区委员会之地,则直接隶属于县或市委员会。支部干事会议,每两星期中,至少召集一次支部党员大会,报告支部干事会工作,及讨论支部所在之机关或区域内的一切实际政治及经济斗争的问题。支部干事会每3个月改选一次。1928年7月六大通过的党章中规定支部干事会:以党员人数多寡为标准,支部选举3人或5人组织干事会,以进行日常党务,该干事会进行支部的工作,分配支部中党员的工作,如宣传,分发印刷品,在工会中及农民组织中进行党团工作,妇女工作,与少共支部发生联系等,支部干事会选举书记一人,执行党员大会或支部会议的决议,及上级党部的指示。

1945年6月党的七大通过的党章将支部干事会改称为支部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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