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和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16页(729字)
中共中央批转《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党政机关党的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指出,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中央决定,将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委员会和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委员会分别改为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和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作为中央派出机构,分别领导中央直属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党的工作。
两个工委的主要职能是:提出中央、国家机关党的建设的规划,指导基层组织搞好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做好对党员的管理教育工作;负责审批各部门机关党委和纪委书记、副书记;指导各级党组织实施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及时向中央反映部、委、办、局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情况;执行中央交办的其他任务。今后凡是中央有关部门明文部署的工作,工委不再做重复布置,主要加强督促检查,充分发挥各部门机关党委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工委的领导成员由中央任命。工委下设精干的工作机构。
经与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商定,中直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纪律检查工作,为适应工委的体制,将作相应的调整。中央直属机关纪律检查工作由中央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工委下设纪律检查办公室,承办具体工作;中央国家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改为中央国家机关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受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双重领导,领导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经与共青团中央商定,中央直属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团的工作分别受共青团中央和两个工委的双重领导,以工委领导为主。中央直属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设立机关党的委员会。
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由所在机关全体党员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分别接受中央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和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的领导,并对本单位全体党员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