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代表会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24页(480字)

指在两次党的代表大会之间,根据工作需要,由本级党的委员会领导召集的代表会议。

按照党章规定,党的县级和县级以上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召集代表会议。代表会议的任务,主要是讨论和决定党的当前的重要工作问题,也可以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或党的代表会议的代表。党的代表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必须经过负责召集它的党的委员会批准,如通过重要决议,还须报告上级党委批准,方能有效。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

党的十三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部分条文修正案》规定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是: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会、中央顾问委员会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分成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的数额,不得超过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出的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各自总数的1/5。

我党历史上迄今已召开过3次党的全国代表会议。1937年5月2日至14日在延安分别召开苏区代表会议和白区代表会议、1955年3月21日至31日在北京召开的全国代表会议、1985年9月18日至23日在北京召开的全国代表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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